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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財政部令97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7670號
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辦理分割公債借貸業務,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均視同分割公債之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依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及同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480號令有關分割公債利息收入課稅規定扣繳所得稅。營利事業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發布日期:2008-05-01 點閱次數: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