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7/12/23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29570號
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七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七條、第十五條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七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公司申請併案辦理增加資本及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其發行新股基準日及減資基準日未逾十五日者,登記費按變更登記最後章程增加之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或變更登記後資本總額未增加者,以一千元計收。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