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
主旨: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