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修正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營業稅法修正草案計增訂6條、修正10條共16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 將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移作他用而不符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應予補稅,並增訂納稅義務人規定,以維租稅公平。
- 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 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
- 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
- 配合菸品另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規定,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為營業稅之稅基。
- 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 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 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3%。
- 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明定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標準。
- 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說明,本次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除將修正草案第36條第1項作文字修正外,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上開第36條第1項修正條文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三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財政部表示,本案如完成立法,預期可達成下列效益:
一、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 劃一各保稅區營業人租稅待遇,避免稽徵機關因保稅區免稅規定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標準。
- 將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一致化,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二、衡平購買國外金融勞務之租稅負擔:
我國買受人向外國金融業購買再保險以外之專屬金融本業勞務,原適用5%之營業稅稅率,經本次修法調降為3%。因此,本次修法調降上開稅率後,可適度衡平購買國外金融專屬本業勞務之租稅負擔。
三、簡化稅務行政:
- 將營業人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圍。
- 訂定購買國外勞務免徵營業稅限額標準,降低徵納雙方之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
四、遏止逃漏稅捐:
- 農業用油、漁業用油如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增訂補徵營業稅之法據,以防杜謀取不法利益。
- 增訂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防杜營業人以外加營業稅為由,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
最後財政部表示,本次營業稅法修正,係秉持「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期以建立健全透明之稅制與稅政,該部將持續注意修法進度,並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