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980910
主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須依經濟部公告之「商業登記申請書」、「商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及「商業證明書/抄錄/查閱申請書」格式,申請各類商業案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8年8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421030號函辦理。
二、查經濟部98年3月25日經商字第09802406580號公告「商業登記申請書」、商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及「商業證明書/抄錄/查閱申請書」各一式,嗣經98年5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412990號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格式,及98年7月24日經商字第09802418600號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增加「商業登記申請書」之「所營業務欄」及「合夥人/經理人欄」續頁各一式。
三、商業各類申請書格式既經經濟部所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於申辦各類商業案件時,應使用經濟部公告規定之申請書,以免因格式不符產生需補正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