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802415590號
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三條之一。 附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三條之一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三條之一條文 第三條之一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應檢送專撥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 會計師印鑑章。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應檢送增減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 準日前一日試算表及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 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期間經九十八年二月五日第一次修正,本次為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對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許可後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資金之管理,爰於本辦法增訂第三條之一,規範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時專撥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及設立許可後申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應檢送會計師依規定方式對該資金之查核報告,以維商業交易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