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4條、第33條及第48條之1條文,其內容如下:
一、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質疑稅捐稽徵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造成徵納雙方之爭議,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定實質課稅原則。
二、於稅捐稽徵法第24條增訂第4項,規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三、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無法預期其納稅資料被相關機關與人員處理及運用之情形,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以加強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之保護。
四、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部分,僅作文字修正,不影響現行法條所規範之實質內容。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2條之1並修正部分條文,其中實質課稅原則之明文化,可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並疏減訟源;至明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及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使用,則可落實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