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8/06/05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9041號 茲修正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經濟部部長 尹啟銘出國 政務次長 鄧振中代行 商業會計法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公布 第四十三條 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衡量,以實際成本為原 則;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應列銷貨成本。 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企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 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所稱個別辨認法,係指個別存貨以其實際成本,作為領用或售出之成本。 所稱先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 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加權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本期各批取得總價額與期初餘 額之和,除以該項存貨本期各批取得數量與期初數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單價, 作為本期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移動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 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單價,作為領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單位成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