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2009/06/23/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
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修正條文(通則章及所有權章)於98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意即將於今(98)年7月23日正式施行。新法基於「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之精神,大幅修正與民眾息息相關之權利義務,其中有關不動產登記部分,包括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原則性規範、促進共有物之使用管理以及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樣化等。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方銘記指出,此次民法修正,為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增訂了「區分所有」建築物(即俗稱公寓大廈)之原則性規範,建立完整之所有權制度。修正條文中除了明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要件外,並規範共有部分(一般稱公共設施)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即原則上應按照「各個專有部分面積佔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來分配,但若買賣不動產時另有約定,也可依契約訂之,如此將可減少現行許多的不動產買賣糾紛。
方局長進一步指出,修正前民法針對共有物之管理,須由全體共有人為之,但此次民法修正後,改為得以多數決決定,且依民法新增第826條之1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經多數決定、法院裁定時,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完成登記後,不動產即使經過移轉,受讓人仍應受該約定或決定之拘束,使不動產管理關係得以透明、穩定。此外,舊法下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三種,即原物分配、價金分配或二者兼具,過於簡單,此種僵化模式常為實務所苦。本次民法修正使得裁判上分割方法交互運用計有八種之多,將可有效增加分割方法的彈性。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表示,為了配合本次民法物權編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之修正,內政部亦同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相關條文,並於同日施行,因此從今年4月起業已陸續對臺北縣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同仁安排多場相關教育訓練,希望能提供臺北縣民更專業的地政服務,民眾如欲瞭解本次民法相關修正條文,可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