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期:99-01-1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05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