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台財稅字第09904900401號
核定「九十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 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 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 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 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 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