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