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修)法令目錄
一、綜合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l核釋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三、營業稅
l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l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已開立發票所載銷售額。
l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買受人變更貨物用途,除涉有虛偽簽證情事,原則上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l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l訂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五、貨物稅
六、贈與稅
七、遺產稅
l99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
八、菸酒稅
九、其他
l計算稅款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行期間疑義
l補充核釋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