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99年12月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配合上開條文之施行,該部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有關營業稅部分。
財政部說明,原依上揭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者,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修法後調降為「5倍以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第4款、第6款、第8款至第10款及第11款前段規定,有關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而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一定比率以上而少報銷項稅額或多報進項稅額、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計算錯誤及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等原應按短漏營業稅額處0.5倍罰鍰,因處罰倍數在5倍以下且非屬免罰,已非屬減輕裁罰規定,該部爰將該等條款規定修正併入參考表規範,俾符法制,並將處罰倍數調降為「0.25倍」(詳後附「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之參考依據,配合上揭第51條裁罰倍數規定之調降,該部修正調降參考表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部分處罰倍數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俾減輕納稅義務人因輕微過失所受之處罰。
財政部最後表示,上揭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規定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依該部規定,上揭參考表修正發布日尚於復查、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未確定案件,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