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029340號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經核准為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者,其舉辦專業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