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1623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部分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四十八條之一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一、 一年內經第一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二、 一年內經第二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三、 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