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81號
茲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