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質,公司財產為公司債權之擔保,攸關債權人與股東權益,故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踐行嚴格之清算程序,與無限公司得為任意清算者不同,合先敘明。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質,公司財產為公司債權之擔保,攸關債權人與股東權益,故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踐行嚴格之清算程序,與無限公司得為任意清算者不同,合先敘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經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後,若公司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334條準用89條第1項參照),自不發生分派虧損問題。反之,公司之財產清償其債務後仍有餘額,則屬賸餘財產分派事宜(公司法第330條前段參照),亦不發生分派盈餘之問題。是以,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分派盈餘或虧損之規定,僅適用於無限公司,於股份有限公司無準用之餘地。
三、由於進入清算程序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為分派盈餘或虧損,自無應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所問。又所詢公司係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而銀行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特別法對於清算如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公司法之適用,併為敘明。
(102.12.04經商字第102021365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