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邇來國內機關團體陸續向該部洽詢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問題。該部經審慎研析後,於99年12月24日核釋,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加強課稅資料之蒐集,以利掌握稅源。考量同業工會或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之正常運作,其所得性質,類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之收入,且依該部84年9月8日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規定,團體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尚無耗費徵納雙方人力及成本,針對此類團體蒐集課稅資料之需要,爰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無需依上開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以資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