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47條
●特許權屬無形資產
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特許權屬無形資產。又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2項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第1項)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第2項)」,同法第24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復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對「無形資產」並無除外規定,特許權既屬「無形資產」之範疇,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103.10.16 經商字第10302427210號)
公司法第269條
●公開發行優先權利特別股之限制
按公司法第269條係規定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特別股之禁止條件,公司「事實上」有本條所述任何一種情形,即應予限制,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8861號令,係屬二事。具體個案,允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權認定範疇。
(103.10.16 經商字第103024272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