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
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張盛和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
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