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409260號函
發布日期:105年04月15日
△但書規定之累積虧損應計入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公司法第235條之1但書所稱「累積虧損」,指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例如以104年之獲利狀況彌補累積虧損時,係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103年之累積虧損為原則,並計入104年度中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之數額。至於104年度未計入者,至遲於105年度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本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釋內容,爰予補充。
(經濟部一0五、四、一五經商字第一0五0二四0九二六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