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台財稅字第10704603600號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部 長 許虞哲
稅籍登記規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營業人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稅籍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
二、負責人姓名。
三、經營資訊: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開始提供服務日期、銷售電子勞務種類、註冊國家(地區)、註冊名稱、註冊號碼。
四、聯絡資訊: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五、報稅之代理人資訊:
(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二) 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六、銀行帳戶資訊。
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經營業人同意,各項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通知。
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前項審核通知應向代理人為之。但主管稽徵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營業人。
第 二十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