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8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702424220號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之外文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外文種類,指得以英文呈現之外文種類。
部 長 沈 榮 津
相關連結: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