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經商字第10702425170號
修正「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二點、第四點
部 長 沈榮津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得查閱、抄錄或影印之登記資料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四、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臨櫃、郵寄、傳真或網路傳輸之方式申請:
(一) 公司申請本公司登記資料者:
1、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蓋具原核備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鑑及公司印鑑;或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及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2、由分公司經理人填具申請書,以分公司名義申請並由分公司經理人簽名或蓋章及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 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2、利害關係人為法人者,應由代表法人之負責人提出;或由其分支機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由分支機構經理人簽署之。
(三) 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文件如已載明代理人姓名,且足以確認代理人身分者,得免附委託書。
於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情形,臨櫃取件時應加附取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取件時應以公司所在地為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