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稅字第11004573630號
主 旨: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期(含按月申報之四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依本部一百十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一一○○四五七一一○○號公告展延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開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營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申報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屆期未申報該明細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應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