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稅字第11004605350號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蘇建榮
第 十四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四款所定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而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第八十二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
第一百零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八條之七,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八條之十一、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至第十九條之五,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八條之十及第六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條,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