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9)日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重點如附表),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證投顧事業)、信用評等事業(下稱信評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下稱期顧事業)銷售屬金融法規規定應經許可之出版品收入,排除於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將該部109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令釋,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納入本辦法規範;併發布新令核釋,期貨經理事業(下稱期經事業)及期顧事業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1條所定期貨業之營業稅稅率及其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範圍。
財政部說明,本辦法明定證投顧事業、信評事業及期顧事業銷售屬金融法規規定應經許可之出版品收入,認屬專屬本業收入範圍,依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適用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2%,係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規定,爰參酌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意旨,定明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上開業別銷售該等出版品收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適用修正發布後之規定,並追溯至今(112)年5月1日施行(即今年7月申報同年5-6月期營業稅可適用)。又為利期經事業及期顧事業依循,以112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200561171號令釋明,各該事業適用期貨業營業稅稅率,期經事業經營期經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及期顧事業經營期顧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業務之相關收入,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自今年5月1日起,適用2%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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