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經由公會代為收件者,請於1月24日(四)下班前繳交,逾期不予受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記帳士)新成立必備文件及說明
應填表單
一、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A表 (單位名稱-XXX記帳士事務所)
二、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D表
(註:D表之「投保金額」、「合於投保條件原因」、「日期」等欄位請務必填寫)
應備之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專技證照影本(考試及格證書、記帳士證書)、財政部核准函影本
三、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如為合夥,請加附合夥契約)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加保規定
一、健保法相關規定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1、15條規定略以,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且未僱用員工,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倘所屬公會尚未成立投保單位者,請向健保局申辦新成立單位)。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屬84年3月1日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考試者,未僱用員工且以第2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自102年1月1日起應以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自行執行業者身分投保。
- 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二、投保日期:自102年1月1日起
(倘專技人員已依適法身分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請排除加保)
三、投保金額:
依本法第20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
- 單位僱用員工滿5人(含5人)之事業負責人或屬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自行 執業者,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43,900元及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且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 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或非屬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自行執業者,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34,800元及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且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非屬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自行執業者,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22,800元(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且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四、專技舉證調降投保金額應備證明文件:
- 當年度設立之單位,尚未向國稅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者,得以「聲明書」辦理。
- 非當年度設立之單位,請檢附『最近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應含個人執行業務項目)。倘國稅局尚未核定,請檢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保費繳納說明
一、本業務組於每月月底前寄發上個月保險費繳款單,如於月底前仍未收到繳款單,請於次月15日前洽本分局承辦人員確認或補發,投保單位最遲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
二、保險費繳納規定請參閱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與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