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函)
主旨:財政部賦稅署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協助輔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俾減少爭議,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3 年11 月7 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43361 號函辦理。二、檢附函文及對照案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