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通知納稅義務人調閱帳證、備詢、協談或外出調(訪)查及其他主動與納稅義務人接觸等事項,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年1 月21 日南區國稅政字第104000074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