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經濟部針對公司法第235 條之1 規定之解釋函,請 貴會儘速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5 年1 月4 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 號函說明第九條,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儘速於105 年6 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