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函
主旨: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
一、按104年5月20日公布之公司法第235條已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另公司法第235條之l增訂有關員工酬勞之規定,係為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之立法目的。前揭修正條文自104年5月22日生效,公司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考量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係基於法律變更所致,爰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且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應予免收登記規費。
二、已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得於嗣後辦理變更登記時減收登記規費新臺幣1,000元。
三、本部104年7月9日經商字第10402065700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