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附本會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有關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僅修正章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是否應再向 國稅局
辦理營業變更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4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1023170號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4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1007244號函、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4月2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51007667 號函辦理。
二、 公司組織修正組織章程,非屬營業登記規則第3 條所稱之應登記事項,得免
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 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