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坊間出現「公司章程有關員工酬勞部份,未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於6月30日完成修訂之公
司,7月1日起即將收取規費」之耳語,造成各企業主之緊張與誤解,經發局表示以上訊息純屬誤傳
,為消除企業負責人之疑慮(7月1日後辦理前述章程修訂者仍不收規費),特發布本條重要訊息,
以正視聽。
另公司法235條之1相關法令修訂並未明訂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罰則,但經發局仍要提醒各企業主,
年度有盈餘分配之公司,請儘速於6月30日前完成章程修訂,反之,則無需於6月30日前完成修訂。
提醒您︰如該年度有盈餘可供分配時,尚未修章之公司,請依規定完成公司章程之修訂後才可分配。
資料詳洽:
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承辦人蔡宗謙 02-29603456 分機 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