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函981203
主 旨:有關記帳士於其記帳士事務所名稱前加註其他文字(例如:稅務、
法律、會計、工商會計及財稅會計等),有無違反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乙
案,檢送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8020函影本,請 查照。
*財政部函文如下附件,共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