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修正後本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5項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其房地交易所得,應分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但是,如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鑑於獨資、合夥的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修正後本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修正後本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也就是由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整理境內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修法前後課稅重點如下:(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注意,於今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的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科長 06-229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