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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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2016-01-18 |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
2016-01-15 | 水污染防治費用之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憑證 |
2016-01-15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 |
2016-01-15 |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
2016-01-15 | 生產入庫前發生之包裝費應屬營業成本,因銷售目的發生之包裝費則列為營業費用 |
2016-01-15 |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
2016-01-14 | 多層次傳銷之個人,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 |
2016-01-14 | 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 |
2016-01-13 |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及健保補充保費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