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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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機關團體應正確申報銷售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2020-11-20 |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
2020-11-20 |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
2020-11-17 |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
2020-11-17 | 營業人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饋贈員工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2020-11-13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2020-11-13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
2020-11-13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今年新增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
2020-11-10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據實申報營業稅 |
2020-11-06 | 外商在臺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