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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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 今(102)年起,稅額試算服務適用範圍擴大至首次辦理申報者,符合規定條件民眾可多加利用 |
2013-01-23 | 101年度以前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短漏稅額者,應補稅處罰 |
2013-01-23 | 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實際目的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
2013-01-22 |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獨資及合夥薪資列報之相關規定 |
2013-01-22 |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
2013-01-21 | 102年1月1日起臺北市統一發票委託由聯邦銀行及南港區、木柵區農會代售 |
2013-01-18 | 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
2013-01-18 | 營利事業帳冊憑證必須完備始能盈虧互抵 |
2013-01-17 | 證券商應於今(102)年2月底前,將101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名冊電子檔,彙報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
2013-01-17 | 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後,如章程未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全體股東將被限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