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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 105年1月1日起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申報變革 |
2016-02-16 |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
2016-02-16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 |
2016-02-15 | 公用事業指定存款帳戶扣款繳費用戶中獎獎金自動匯款便民新措施 |
2016-02-05 | 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
2016-02-05 | 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
2016-02-04 |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
2016-02-02 | 扣繳單位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規定 |
2016-02-02 | 營利事業104年度以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
2016-02-01 | 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