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題 |
---|---|
2014-12-17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
2014-12-17 | 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2014-12-17 |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取具第三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才可認列 |
2014-12-12 |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仍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
2014-12-11 |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所附贈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2014-12-09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其名下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 |
2014-12-09 | 「財政健全方案」,修正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提高綜合所得稅三大扣除額額度 |
2014-12-05 |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大不相同 |
2014-12-05 | 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之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適用標準 |
2014-12-04 | 核釋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會計事項之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存續公司併購成本及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