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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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 外僑勞務報酬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 |
2016-10-12 |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
2016-10-07 | 執行業務者如選擇以「查帳」方式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經稽徵機關調帳核定者,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
2016-10-06 | 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同時列報損失及賠償金額,以免漏報受罰 |
2016-10-05 |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應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2016-10-04 |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之規定 |
2016-10-04 |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如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
2016-09-30 | 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檢附適當之證明文件 |
2016-09-30 | 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
2016-09-30 | 適用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申請證券及期貨交易等損失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 |